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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0067****08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13民初956号
    案号 (2020)赣0313执3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萍乡市铁冲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51739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31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9日起以工程款751739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仅对上述第一项义务中工程款751739元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17元,减半收取5659元,财产保全费4379元,两项共计10038元,由被告佛山市陶瓷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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