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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0067****08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13民初1152号
    案号 (2020)赣0313执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段玲玲与被告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6日签订的《公司承包合同》; 二、被告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段玲玲投资款6800000元、垫付的货款267979.2元,共计7067979.2元; 三、驳回原告段玲玲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03元,由原告段玲玲负担31101元,由被告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负担31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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