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卫公罚〔2019〕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美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健康管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4月9日,本委对你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正在上岗的从业人员杨某某、孔某当场未能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本委以涉嫌违反健康管理为案由,经审批依法于2019年4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后查明,你公司存在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杨某某、孔某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1.2019年4月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0003001)1份;2.2019年4月22日对被委托人吴某某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3.授权委托书1份;4.浙江美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方靖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5.杨某某、孔某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6.整改报告1份为证。2019年4月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2019年4月22日对被委托人吴某某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了你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杨某某、孔某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违法事实。授权委托书证明了被委托人吴某某的身份、授权资质和范围。浙江美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方靖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适格。杨某某、孔某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和整改报告证明了你公司已积极整改。2019年5月22日,本委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杭卫公罚告〔2019〕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了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杨某某、孔某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10 |
决定机关 | 组织人事处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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