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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占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3096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宛龙梅民初字第00505号
    案号 (2016)豫1303执3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2
    发布日期 2016-06-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施兰(南阳)药业有限公司货款33236.12元。并自2015年9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后十日止;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给原告西施兰(南阳)药业有限公司出具21372.86元货物的增值税发票或支付相对应的税款3105.4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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