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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占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3096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573号
    案号 (2016)沪0118执00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3
    发布日期 2016-07-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龙药业有限公司货款41,373.42元;二、被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宝龙药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1,373.42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上海宝龙药业有限公司办理金额为4,369.20元货物的退税手续,如不能办理,则应赔偿原告损失742.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8.40元,减半收取,计469.20元,由原告上海宝龙药业有限公司负担8.20元,由被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负担4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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