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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枞阳县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詹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9639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2)迎民一初字第00470号
    案号 (2016)皖0802执恢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7
    发布日期 2018-01-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齐继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给原告盛昊2146819.7元。 二、被告枞阳县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对被告齐继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盛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47元,由被告齐继承与被告枞阳县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盛昊已预缴2050元,被告齐继承与被告枞阳县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盛昊2050元,余款22197元直接交至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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