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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3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为宁波市海曙区XXXXXX店铺内瓶装液化气瓶的燃气经营单位,2021年12月04日,该店铺内一只液化燃气瓶软管上未按规定安装管卡,存在事故隐患。当事人未严格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纠正燃气用户行为。另查明,该店铺已立即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朱一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