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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仑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为燃气经营者,其于2021年9月10日,在北仑区霞浦街道书院村山下周199号南侧平房内共计存放20个燃气气瓶(18个满瓶,2个空瓶)。经核实,该场所不具备储存燃气的安全条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2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朱一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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