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北仑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2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为燃气经营者,其于2021年9月10日,在北仑区霞浦街道书院村山下周199号南侧平房内共计存放20个燃气气瓶(18个满瓶,2个空瓶)。经核实,该场所不具备储存燃气的安全条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6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0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朱一鸣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