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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镇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1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6月29日16时15分,经本机关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依然在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情况下向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临俞北路66号第7间的宁波市镇海区蛟川彭可虎小吃店提供瓶装燃气。当事人的行为系瓶装燃气经营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六个月以内第二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现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朱一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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