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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镇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9月8日8时55分,本机关执法队员至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陈倪路120号的宁波市镇海区庄市雨岳小吃店检查瓶装燃气使用情况时,发现当事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在未查验并登记瓶装燃气购买者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向宁波市镇海区庄市雨岳小吃店供应瓶装燃气。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执法队员于2021年4月15日至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兴中学对面第三间店开展餐饮场所瓶装燃气实名制检查,发现当事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在未查验并登记瓶装燃气购买者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向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圆梦小吃店供应瓶装燃气。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杜吉夫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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