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北仑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3月15日9时36分,当事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在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329国道与金牌公路交叉口该公司北仑分公司的大门旁存放了7只15kg已充装气瓶。经核实,该场地为未经核准的气瓶存放场地。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为属实。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68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6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杜吉夫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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