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北仑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8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3月3日9时15分许,当事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在北仑区大碶街道钱塘江路兴光燃气供应站未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三十日以上的行为属实。当事人在气源站、储配站、加气站等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储存区,未安装监控设备或者未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三十日以上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9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杜吉夫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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