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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镇海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0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1月16日9时20分,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鉴东点心店内使用的一只属于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的液化气瓶二维码内的客户名称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瓶装燃气销售业务经营者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杜吉夫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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