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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工市监工罚字〔2020〕第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5000元(伍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5
    决定机关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