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工市监工罚字〔2020〕第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5000元(伍仟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25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亮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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