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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莲市监工罚字〔2019〕第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西安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之规定。属在医疗广告中出现保证治愈或者隐含治愈的内容;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发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发布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的行为。对该行为,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上缴财政。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10000元(壹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9
    决定机关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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