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莲市监工罚字〔2019〕第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西安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之规定。属根据举报我所执法人员登录了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在其微信公众号的宣传页面上看到以下广告宣传语:西安美立方医院是“最权威”的西安美容整形医院,高端品牌,国际连锁!西安整形医院排名NO.1,咨询热线:4006006757,以上广告宣传语中出现的“最权威”的西安美容整形医院以及西安整形医院排名NO.1的评价语,当事人拿不出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有虚假成分。根据西安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我们计算出当事人用于微信公众号平台上的广告运营费用为15679元.的行为。对该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47037元,上缴财政。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25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亮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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