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仑公(消)行罚决字〔2017〕01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艾弗森电子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灵岩山路80号的宁波艾弗森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兆贝)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艾弗森电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帐号:390118031120053016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北仑区大队 2017年8月7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07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北仑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刘兆贝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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