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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路政罚〔2021〕0215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6日9时50分许,浙F8630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四轴)行经嘉兴市茶园北路与马厍路路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07省道嘉兴王江泾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39880千克。2021年8月1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16日对李龙飞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佰零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中元德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6
    决定机关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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