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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综执罚字[2018]7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损坏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当事人嘉兴市中元德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在嘉兴市南湖区光明街加洲长岛小区南门以南80米处进行车辆运输时损坏城市道路。经调查,损坏的城市道路区域大致呈矩形,南北走向,南北向长3.5米,东西向宽2.8米,共计城市道路面积9.8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受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处罚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嘉兴市中元德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属损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10
    决定机关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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