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地税稽罚[2016]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星桥禹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我局于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7月28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2013年度2013年6月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使用(接受)假发票1份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1份、发票号码:32090073,发票代码233001173633,金额2680.00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的发票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余杭地方税务局临平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或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15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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