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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中用覆铜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7574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镇经商初字第00295号
    案号 (2019)苏1191执16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中用覆铜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被告江西中用覆铜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给付4348380.523948380.52元及逾期付款付款利息元(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按本金5348380.52元,2012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4348380.52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70万元并以70万元为标准,支付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13年4月1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多达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38元,由原告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270元,由被告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被告江西中用覆铜板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868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创新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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