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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中用覆铜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志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7574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高新民初字第22号
    案号 (2015)高新执字第1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8
    发布日期 2017-09-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中用覆铜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祁长钢支付年终保底奖金300000元。 二、被告江西中用覆铜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祁长钢支付经济补偿金21210元。 三、驳回原告祁长钢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西中用覆铜板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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