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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禹工商处字[2016]1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18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14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28
    决定机关 许昌市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石战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