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华航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31729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民终2705号 |
案号 | (2018)辽0102执40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20 |
发布日期 | 2018-08-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119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119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沈阳华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冯松元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375,000元; 三、变更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119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二、沈阳华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冯松元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375,000元的利息(计算方式:以1,87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1日起算;以1,2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31日起算;以1,2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算;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四、辽宁华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二至三项判决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沈阳华航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华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冯松元的其他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4,442元,由沈阳华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辽宁华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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