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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资规罚〔2019〕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7年6月后,在扬冶路南侧,真州路北延段西侧建设西溪玫瑰1#、2#楼、1#、2#配电房,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⑴1#、2#楼二至十八层北侧连廊由8轴至1/11处实施成8轴至10轴处,面积增加58.65平方米;⑵1#、2#配电房±0标高由35.25实施成35.64米,面积为382.72(191.36×2)平方米。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2655.4元(处1#、2#楼改建部分、1#、2#配电房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2000元/㎡×58.65㎡×5+1400元/㎡×(191.36+191.36)㎡×5=32655.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9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