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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规罚字〔201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在扬冶路南侧,真州路北延段西侧建设的西溪玫瑰园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⑴8#、10#、12#、14#、16#、18#、19#、21#、23#、24#、28#、29#、31#、33#、34#、36#、38#、41#、66#、67#、69#楼一层南侧增建门廊,面积合计87.98平方米;⑵12#楼北侧檐口增高0.3m,第三层面积为118.36平方米;⑶38、41#北侧二层阳台未实施,现为露台,未实施阳台面积合计为11.06平方米;⑷8#-25#、27#-37#、66#-70#楼一层南侧增建采光井,面积合计73.44平方米。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635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25
    决定机关 扬州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