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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优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80759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平商初字第264号
    案号 (2016)黑0108执1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1
    发布日期 2016-09-2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优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潘继明欠款人民币486,000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自2014年10月2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间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潘继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8,850元(案件受理费8,59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黑龙江优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潘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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