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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飞天农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68****022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4民初8516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37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莱姆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飞天农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3437500.03元及截止2020年2月1日违约金5及逾期利息229757.14元,名义货价1000元,律师费22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500元,合计3693757.17元,于2019年11月1日前支付1107999.82元,于2019年12月1日前支付453085.78元,于2020年1月1日前支付453085.78元,于2020年2月1日前支付1679585.79元(该款转入:户名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区支行,账号499070100100078808);二、如被告安徽莱姆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飞天农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安徽莱姆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飞天农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按期足额履行,则应支付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3437500.03元、名义货价1000元及截止2019年8月21日违约金、逾期利息计139486.11元,从2019年8月22日以尚欠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租金付清时止。如有已付款项优先冲抵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并有权就所欠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安徽达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中霖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张从军、崔桂侠对被告安徽莱姆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飞天农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5660元,减半收取为17830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30元,由被告安徽莱姆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飞天农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达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中霖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张从军、崔桂侠共同承担(因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被告安徽莱姆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飞天农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达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中霖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张从军、崔桂侠于2020年2月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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