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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飞天农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从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68****022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11民初159号
    案号 (2020)皖0311执9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莱姆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飞天农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安徽达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572141.31元及利息(利息以2572141.3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上述本金2572141.31元及利息分四次偿还,于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于2020年5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于2020年7月3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572141.31元及利息(利息以572141.3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二、如被告安徽莱姆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飞天农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安徽达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就所有未偿付款项向法院申4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1698元,减半收取计15849元,由被告安徽莱姆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飞天农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安徽达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先预交,被告安徽莱姆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飞天农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安徽达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被告张从军、崔桂侠对被告安徽莱姆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飞天农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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