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金环罚字[2018]4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 |
| 行政处罚内容 | 1、对该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因已超过两年,免于罚款,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非法生产)直至补办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对该单位的未验先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万元,对直接负责的法定代表人闵克新罚款伍万元,合计罚款贰拾伍万元;3、同时责令你单位在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03 |
| 决定机关 | 淮安市金湖县环保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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