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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温州摩根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观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153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0032号
    案号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10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苍南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12
    发布日期 2015-1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温州摩根投资有限公司、张维泽、王海波、林锦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菲菲借款3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温州摩根投资有限公司、张维泽、王海波、林锦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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