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五常市新庄农民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323018467****8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7044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108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五常市新庄农民专业合作社偿还原告百融骏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2015年3月31日《借款协议》项下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五常市新庄农民专业合作社偿还原告百融骏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2015年4月3日《借款协议》项下借款本金200万元; 三、被告五常市新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付原告百融骏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上述借款截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181200元; 四、被告五常市新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付原告百融骏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上述借款逾期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 五、被告刘清泉、方永江、李海青对上述第一、二、三、四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40250元,由被告五常市新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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