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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房)食药监食罚〔2017〕1002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6年12月27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澳华”牌土豆条番茄味(净含量160克,生产日期2016.06.16)包装上有土豆图案,产品配料中没有土豆成分,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2016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举报产品3袋。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澳华”牌土豆条番茄味,是由华冠公司统一配送,该举报批次产品共配送10袋,配送日期2016年9月24日,销售价4.9元,至2016年12月29日我局检查时止共计销售了7袋,库存3袋(已做退货处理),销售金额34.3元。 本案在调查中,我局于2017年1月12日、13日向廊坊市食药局、哈尔冰是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4.3元;2、罚款231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24
    决定机关 房山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