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29058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6民终3473号 |
案号 | (2018)粤0607执34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16 |
发布日期 | 2019-02-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审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叶桂泉清偿工程款10568067.98元及利息(以10568067.9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15日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东迪生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8568067.98元范围内对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叶桂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6787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01787元,由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迪生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9572.56元,由叶桂泉负担12214.44元。一审反诉受理费7256元,由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叶桂泉共同负担3337.76元,由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18.24元。一审反诉受理费100元,由叶桂泉、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186.16元,由叶桂泉负担24148.93元,由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迪生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37.23元。 一审判决: 一、被告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桂泉清偿工程款9994089.9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广东迪生电力钢构器材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7994089.98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叶桂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工程施工管理费、财务费和税金损失579100元; 四、被告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告叶桂泉履行协助被告广东迪生电力钢构器材有限公司验收涉案工程的义务,并交付相关验收资料;自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叶桂泉收到广东迪生电力钢构器材有限公司要求其履行上述义务的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履行; 五、驳回原告叶桂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广东迪生电力钢构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七、驳回被告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6787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01787元(原告叶桂泉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迪生电力钢构器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1395元,由原告叶桂泉负担20392元。反诉受理费14512元(被告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叶桂泉共同负担7788元,由被告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24元。反诉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叶桂泉、被告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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