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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满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29058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武侯民初字第3524号
    案号 (2015)武侯执字第021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29
    发布日期 2015-06-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郫县友爱镇宏达苗圃支付货款272075.4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940元,由被告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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