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北药大通医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常绍银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73****204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3民终39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53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上诉人天津北药大通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53976.6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上诉人天津北药大通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及附属设施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计收标准为每月96282.38元) 五、驳回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49元,由上诉人天津北药大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13544元,被上诉人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5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11元,由上诉人天津北药大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235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61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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