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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曙光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22477****118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吉03民初317号
    案号 (2019)吉03执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6
    发布日期 2020-03-27
    已履行 7920424.66元
    未履行 本金2079575.34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林曙光农牧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581037.4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14日),本息合计10581037.42元。2018年8月14日以后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为止; 二、被告辽宁通江口曙光肉禽有限公司依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本案被告辽宁通江口曙光肉禽有限公司涉及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辽宁唐人神曙光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辽宁曙光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宋立新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5286.2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吉林曙光农牧有限公司负担42643.11元;退还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2643.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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