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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字〔2020〕QK021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30
    决定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黄元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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