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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92MA****1QX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3民初4468号
    案号 (2021)苏0113执5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华盛扬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31401.06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4二、被告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华盛扬科技有限公司差旅费1661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华盛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34元减半收取4767元、保全费3387元,合计8154元,由原告北京森瑞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0元、被告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7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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