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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30173****083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319民初3146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34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6
    发布日期 2021-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各方一致确认,截至2021年3月31日,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南山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款项包括:逾期未付租金总额12797682元、滞纳金3385785.62元(计算方式:2020年8月20日前按年化24%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按年化15.4%计算)、留购价款100元、实现债权费用合计201569元(含差旅费40000元、律师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61569元)。以上费用合计16385136.62元;二、各方同意,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分期方式按照以下期限和金额向原告南山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欠款:被告于2021年4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被告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00元;被告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00元;被告于2021年6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10385136.62元;三、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5000000元可以用于抵扣最后一期应付款项,抵扣顺序按照费用、滞纳金、租金的顺序予以抵扣;四、被告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继续为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五、若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上述第二条约定的任意一笔款项,则第二条约定的应付款项全部加速到期,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及担保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第二条全部应付未付款项,并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化15.4%的标准计算滞纳金;六、以上所有款项支付日,如遇到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法定节假日前一日支付;七、各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八、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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