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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30173****083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4民初2072号
    案号 (2021)苏0114执26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向原告南京展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63万元及利息,于2021年5月10日支付本金150万元(该款已支付),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本金150万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本金300万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本金300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本金163万元及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标准计算),款项汇入原告名下账户,户名:南京展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账号:3201040160000558234,开户行:杭州银行南京软件大道支行;二、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南京展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万元及保全担保费1.16万元;三、如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有任意3一期未能按照上述计划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南京展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应加付违约金(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标准计算);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再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1890元,减半收取459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945元,由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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