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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中油嘉亿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06****365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7民终2533号
    案号 (2021)豫1723执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3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广东中油嘉亿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中牛实业有限公司赔偿金201100元(200000元+21100元-20000元)”; 二、撤销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3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广东中油嘉亿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中牛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60330元(201100×30%)”; 三、限广东中油嘉亿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河南中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之日止,以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以16110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河南中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广东中油嘉亿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66元,减半收取2783元,由河南中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广东中油嘉亿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7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66元,由河南中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66元,由广东中油嘉亿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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