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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市工商长处字〔2016〕第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菅水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给许可证”(三)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的行为。对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我局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给予其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7-06
    决定机关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6年7月6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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