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升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窦祥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91MA****6R2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91民初1658号 |
案号 | (2019)苏0991执5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19-08-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升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又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0837.36元;二、驳回原告张又学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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