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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成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92667****2845
    执行依据文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终字第84号
    案号 (2018)晋01执2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7
    发布日期 2018-10-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被告山西静乐煤焦化有限公司、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23514378.09元及23514378.09元欠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从2012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依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38元由被告山西静乐煤焦化有限公司、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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