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92667****28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181民初174号 |
案号 | (2016)皖1181执18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16 |
发布日期 | 2016-11-23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自2014年7月24日起以欠款6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日止,且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即17万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76元,由原告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被告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35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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