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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国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大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3181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济商初字第227号
    案号 (2016)鲁08执1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2
    发布日期 2016-04-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1885697.53元、逾期利息4401200.40元; 二、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0元; 三、被告徐州市贾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国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徐州市贾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国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53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539元,由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徐州市贾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国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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