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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亿圣嘉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67638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8民初41932号
    案号 (2019)京0108执15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9
    发布日期 2019-0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内蒙古景晟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货款一百七十一万五千五百四十八元、违约金三十万元,两项共计二百零一万五千五百四十八元,被告内蒙古景晟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前给付六万五千元,被告北京亿圣嘉信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前给付四十二万五千元;余款一百五十二万五千五百四十八元,由内蒙古景晟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起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止,每月二十五日前各给付三万元,余款七十七万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内蒙古景晟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需自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起,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月息1%的标准向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北京亿圣嘉信科技有限公司、关刚对内蒙古景晟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一百五十二万五千五百四十八元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全费五千元(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景晟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前给付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九百六十七元(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景晟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前给付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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