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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瑞和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艳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13288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04民初4456号
    案号 (2017)冀0104执3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9
    发布日期 2017-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瑞和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金诺康医药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5日起至保证金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河北金诺康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瑞和担保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500元,由被告河北瑞和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瑞和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金诺康医药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5日起至保证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河北金诺康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瑞和担保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500元,由被告河北瑞和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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