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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华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10039****77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05民初10474号
    案号 (2019)豫0105执51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7
    发布日期 2019-04-24
    已履行 81336.85
    未履行 1002335.75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玉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中铁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卫东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张玉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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